煤礦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與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13
勞保用品是保障煤礦生產過程中,煤礦職工人身安全的重要手段,礦井平臺作為危險勞動場所,其生產安全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那么煤礦工人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方面,應當如何規定呢?
煤礦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規定
一、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護用品是為勞動者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職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2、勞動保護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應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幣代物發放,更不得以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范圍和標準
1、本規定適應于我公司礦井在冊、在崗人員。
2、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后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
3、因特殊情況需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礦長審核報公司批準后可按提高后的標準發放。
4、每月各基層單位按發放標準出票據,報井部生產科登記和生產礦長審核簽字,未經生產科登記和生產科長簽字的,庫房不得發放,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表)。
煤礦職工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三、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由勞資處負責,每年應對各崗位(工種)人員名單進行核實報公司批準。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保管和發放制度,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不得違反規定多發或少發勞動保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新調入本礦員工,經過培訓合格上崗后由所在單位領料員為其辦理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所有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滿二十天者不發放。
4、各單位配備專人負責勞保用品的領取、發放管理,對本單位員工按崗位標準規定建立領用、發放個人臺帳。每月的十號按上月的出勤情況統一辦理勞保用品,不得虛開冒領,否則,每次罰領料員100元,同時追回勞保用品并報礦領導取消其領料員資格。
5、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日常監管工作,如因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不規范或沒有配戴等情況給職工造成傷害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并納入考核。
6、公司勞資處、生安處、井部安全科、生產科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各單位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及配帶戴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個人使用不規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給予罰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違”一次處理。